2019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026)發布實施,相較于舊版,在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方面做了多處關鍵修訂。在“專用條款關于變更與調價的規定”中,新增“費用索賠應包含實際成本和合理利潤”作為指引,強化承包商索賠權的透明性,同時要求發包人在收到索賠申請后28天內答復,過期則視為認可,并對索賠的證據細節(如現場記錄報告)要求更加具體。在“簽重與履約擔保”條款中,刪除了“預付款擔保必須即時開具的限制條款”,為中小企業造價管理提供靈活空間,但新增“價格風險分擔規則”,強制權:針對鋼材、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上漲比例漲幅不同的不同區間裁包處置成本強壓規則移交給簽署合同的程序處理;,致使工稱主方案調增審批工。總的要務必并自以下解析清楚呈注意安全部分提報當讀缺業態新增讀效。最終給出整體摘要析作為完結顯示。}